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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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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0-30 14:2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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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08〕76 号
洞头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2008〕60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县残疾人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残疾人更好更全面地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经研究,决定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现就实施这一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工作目标。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为重点,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残疾人扶贫就业工程、残疾人助学培训工程和残疾人医疗保障工程,努力使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力争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基本内容和经费保障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 1.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实施对象为具有洞头县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0%以内的重度残疾人。从2008年起,对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之间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所在地的低保标准,全额发放重度残疾人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发放,在低保资金渠道列支。 2.对一户多残的家庭(残疾人二人以上,含二人),由县残联从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每户每月80元的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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