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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14 9:05:31
 


      5.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6.因意外事件等造成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费用。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1.县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开展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补助;
      2.县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征收或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相关征收业务经费;
      3.县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依法设立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奖励经费。
  (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文化体育、宣传等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支出。
      四、使用程序与要求  
     (一)  保障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县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保障金预算,报县财政审批;县财政要保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经费,控制保障金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比例。如遇重大专项支出,在不使用保障金的前提下县财政要在专项经费中予以安排支出。
   (二)  县残联应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需要补助或扶持残疾人的专项经费,应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三)  县残联建立保障金扶助档案,并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保障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
     (一)   财政、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保障金的监督和管理。县残联负责审核编制保障金预、决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县残联领导下,负责保障金使用的有关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保障金预、决算,监督、检查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二)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使用保障金,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保障金。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财政部门、残联的督查。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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