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
|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14 9:05:31 |
|
| |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 三、 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1.经县残联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认定(下同)的培训机构中,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残联等有关单位组织残疾人劳务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 4.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1.扶持残疾人开办种养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 2.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3.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困难家庭的生活费用补助; 2.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交费资助和医疗救助;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4.因就业需要,对贫困残疾人的必要康复补助;
|
|
|
|
|
|
|
|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修订) |
|
| 下一篇: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