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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14 9:05:31
 

                 洞头县财政局 文件
                 洞头县残疾人联合会 


洞财社〔2007〕155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优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 资金  管理  办法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使用管理,优化保障金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55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金使用对象
  (一)  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二)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我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二、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保障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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