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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1-14 8:45:31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递送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残疾职工名册、《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基本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逾期拒不递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可以通过地税部门了解纳税单位的基本情况,用于核定,地税部门应予以配合。
  三、征收办法
  (一)保障金实行按年征收,每年8月份开始,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
  (二)保障金征收的基本程序为:
  1、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每年8月15日前,完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残疾职工、应缴纳保障金数额的核定,并抄送地税部门。
   2、地税部门根据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提供的相关数据,向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各用人单位应在9月10日前缴纳完毕。
  3、地税部门在9月15日前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补缴、欠缴等情况反馈给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三)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同意缴入国库。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虽不构成《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保障金减免规定,但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或当期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向地税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以缓缴保障金;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五)纳税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保障金,可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未经批准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保障金。
  四、基金减免
  (一)《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的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的原因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7月底前,凭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经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
  五、基金管理
  (一)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
  (二)收取的保障金分别按总额的5%上解省、市,建立省、市专项调剂金,用于省、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统筹调剂。
  六、监督检查
  (一)县财政、县残联应切实加强对保障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保障金专项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地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保障金,对未及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要做好催缴工作。
  (三)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障金征收和管理规定,随意少征、漏征保障金,或在管理中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照《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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