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文件 洞头县残疾人联合会
洞残联〔2007〕37号
关于印发《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现制定《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请各用人单位予以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残联,县委办、县府办、县审计局 洞头县残联综合科 2007年12月25日印发
洞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对象和标准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部属、省属、外省市驻洞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县统计局公布的我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00%=应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缴纳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为 1、单位在职职工: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纳税单位的在职职工总数可参照其计税工资人数核定;其他单位可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核定。 2、残疾职工:指在国家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县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平等工资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的职工。 3、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在每年按比例就业工作开始后予以通告。 二、征收的审核认定 (一)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