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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4-26 17:26:43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55 号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安排就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受本级政府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关残疾人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具体业务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民政、地税、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浙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须按照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鼓励、支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省残联负责省属、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浙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负责办理;

    (二)市残联负责市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县(市、区)残联负责实施县属及以下所属单位的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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