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残疾人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的原因,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生活或其他方面对残疾人进行排斥、限制或区别对待,从而使残疾人不能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自己的权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由于种种偏见和陈腐观念的影响,目前社会上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例如,有的高校以“残疾人有碍观瞻,影响学校形象”为借口,拒不招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有的单位无故拒绝接收分配来的高校残疾毕业生;有的企业在招工时,对残疾人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无理地附加种种苛刻的限制条件;有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不许残疾人入内,等等。歧视残疾人是一种不文明的社会现象,它既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又腐蚀歧视者的思想,使他们的偏见和错误观念加深,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和消除歧视残疾人的现象,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1.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增进全社会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和理解;在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中进行人道主义和扶残助残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道德水准,自觉树立助人为乐、助残为荣的思想;要使全社会和每个公民认识到: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在各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他们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歧视残疾人,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是不文明;不道德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和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每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有责任支持残疾人事业,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2.大力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国家和地方在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具体情况和特殊需要,完善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和权益保障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为残疾人实现权利、参与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使残疾人能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公共服务,接受教育,从事生产劳动、参加文化活动,进行信息交流等。
3.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扶残助残活动,把扶残助残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动员、组织广大社会成员,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和服务,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环境。如果扶残助残蔚然成风,对残疾人的关心和帮助增多了,和谐友爱的人际关系形成了,社会文明进步了,那么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就会大大减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