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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哪些优惠和扶持政策?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4-26 16:58:35
 

  国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优惠和扶持政策,既有法律上的规定,又体现在一系列的特殊政策上。《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多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残疾人劳动就业。这些政策主要在税收和信贷等方面。比如在税收方面,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福利性企业免征所得税,这些企业生产销售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对企业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用自筹资金安排生产性建筑投资的免征建筑税。对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一50%的福利企业,免征所得税;企业所生产销售的产品如果发生亏损或者利润低微,可以免征产品税或者增值税。如果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10%至35%,那么从投产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1年,1年后,则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免征农业税、各种公益事业费、子女学杂费,免除义务工等社会劳动负担;残疾人直接进口供残疾人或个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福利企业所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等等。
  在信贷方面,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生产的产品只要是适销对路,符合社会需要的,国家的贷款利率可以在现行利率20%的范围内给予优惠。

  除此之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原材料供应、资金、信贷、产品销售等方面,给福利企业以照顾;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在福利企业中具有优势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福利企业专产产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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