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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怎样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4-26 16:57:03
 

  劳动是宪法规定的每一个公民舶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残疾人而言,劳动则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因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权利和价值的关键环节。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特殊政策、优惠扶持和保护措施等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同时,《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第13、24条也分别指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使更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发挥主观能动性,走劳动福利型道路,使他们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对稳定的收入,由原来靠社会负担的人,变成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既改善生活和地位,又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要本着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使其朝着普及、稳定、合理的方向发展。”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这是国家和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创造条件,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应当把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劳动就业规划和计划,整体研究,统筹安排,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和规定。概括来说,各级政府已经在做的具体工作主要有:

  1.在劳动、工商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托城镇劳动服务系统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已经分别建立起了残疾人服务中心,形成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网络主要发挥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系统服务和就业管理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加强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服务职能,完善服务手段,开展职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前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推动残疾人多渠道实现就业。在劳动、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指导下,通过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使残疾人职工数量增加,工作、生活状况等得以改善;通过积极宣传、组织工作,帮助残疾人在各企事业单位就业;扶持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对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实行优惠政策;为安排待业人员而建立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已成为城镇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动企业安排的残疾人占城镇已就业残疾人1/2以上。

  3.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试点工作。将实行按比例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基金和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作为三位一体的系统工程,紧密结合,全面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4.开展康复扶贫工作,扶持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使60%以上的农村残疾人参加了生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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