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 页 | 机构设置 | 信息中心 | 教育就业 | 康复服务 | 组宣文体 |
| 政策维权 | 服务指南 | 手语培训 | 网友留言 |
 

·我县将逐步核发第二代《中
·洞头县残疾人申领《残疾人
·全国助残日
·如何办理残疾人证?

 

人民法院在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方面有哪些规定、措施?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7-4-26 16:55:0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制定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  当事人(包括残疾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予以缓、减、免收诉讼费。1997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2000年7月12日,又颁布实施《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其中都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孤儿院等,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此外,一些基层法院还依据“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从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采取了一些特殊措施,效果较好。如成立残疾人巡回法庭,集中审理涉残案件,做到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对残疾人文明接待,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进出法庭,为残疾人提供手语翻译等等。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

上一篇:国家怎样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

下一篇:法律是怎样规定工伤评残的
 

洞头残联 版权所有 © 2007-2008 洞头县残疾人联合会主办
地址:地址: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车站路41号 电话:0577-63470217
ICP备案号:浙ICP备070140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