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残联、发改委(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2008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浙政发〔2008〕29号)精神,积极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全省10多万残疾人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和基本照料,较好地促进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政策
在2008年试点的基础上,2009年开始在全省各县(市、区)逐步推进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并将全省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费用指导线从7500元提高到9000元。
接收重度残疾人的非营利性民办托养机构,可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8〕72号),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同时,对集中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可参照“三无”人员、“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医疗服务等有关待遇。在集中托养和日间照料机构或重度残疾人家庭从事残疾人护理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应将其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
进一步规范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重度残疾人居家安养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居家安养的服务内容、标准与监督管理,保障居家安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
二、增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项目
根据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情况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的迫切需要,2009年起适当调整残疾人康复工程的实施内容,增加当地有服务能力的聋儿语训、脑瘫儿童康复训练等两类抢救性残疾儿童康复项目,并对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儿童,按照平均每名聋儿2000元,每名脑瘫儿童6000元的标准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省财政将视各地实施情况及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给予适当补助。有关审批程序、服务方式、费用报销、工作监督及补助资金管理等参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规定执行。
整合部门康复助残项目。各级民政、卫生、老龄委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五保”、“三无”或老年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下肢假肢装配以及老年残疾人白内障手术项目,有关进展情况由各级残联汇总后统一按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所需补助资金仍从原渠道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