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县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与征收工作从2007年8月开始。 一、申报对象 县直机关、事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包括外来驻洞头企业)等各用人单位。 二、申报时间 各单位应在2007年9月10日前将本单位2006年度在职职工总数及残疾人数报送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逾期不报的,按县地税局和残联核定的人数为准。 三、申报事项 已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在2007年9月10日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办理安置残疾人认证手续,需报送相关资料: 1、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职工工资名册 3、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单据及单位证明 逾期不报送相关资料的,视作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四、缴纳标准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五、其他事项 1.地税部门按照县残联提供的缴费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数额进行征收,请各缴费单位在缴费帐户储足资金。 2.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联系地址:北岙镇车站路41号(老法院内),联系电话:63487420。
洞头县地方税务局 洞头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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